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员工权
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
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审批,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
得以对外捐赠为名从事各项营利活动。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进行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
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各项社会
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信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
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
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经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均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与受益人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的捐赠,或者向官方确认的重点帮扶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以及最终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
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
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存在经营、股权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
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
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捐赠或无形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
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无形资产及服务按照历史成本核算。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按照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需经董事会审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
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按照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需经股东会审批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
实施;
(三)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总经理
决定。
对于同一主体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
算。在履行上述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
司,按第十七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并提出捐赠申请,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受捐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数量、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依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在取得对外捐赠方案涉及的
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以及捐赠执行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妥善存档备查,
并应当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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