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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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
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
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
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
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在《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外或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
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
认为总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
经理职责。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
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
其真实性;
  (四)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
议;
  (五)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六)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七) 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
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 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决策以下事项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
讨论研究:
  (一) 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方案;
  (四) 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制度;
  (五) 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七) 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名义
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八) 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以及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员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提出要求时,总经理应在接到
通知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
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
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三) 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
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财务状况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
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
化的;
  (五)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
实际经营业绩与业绩预测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六)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认为
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 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
任;
  (五)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 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
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
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 限制其权利;
  (二) 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 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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