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航机载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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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
(四)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
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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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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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站为公司与投资者交流的平台。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
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要求来访者签
署《承诺书》
(详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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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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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
诉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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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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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详见附件 2),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和业务部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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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
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
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
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
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如涉及国家秘
密,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
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要求来访者签署《承
诺书》
(详见附件 1),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教育与提醒,并避免
单人接待方式,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对外提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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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附件:1.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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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 诺 书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已知悉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机载)为军工保密单位且为上市公司,在参加中航机载有关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
郑重承诺如下:
航机载许可,不与中航机载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中航机载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机载证券;
服从中航机载安排,禁止使用手机等音像设备拍照和录像;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中航机
载同时披露该信息,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律法规,由此对中航机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及
法律责任;
采访、座谈等)活动且长期有效。
承诺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
及人员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
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