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工
作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
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进行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筹备董
事会会议,组织董事会议案材料,办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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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工作提供服务及
董事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
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
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董事会秘书须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对该职位的要
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由董事长签发聘任文件。董事会秘书一般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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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二章内容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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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要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任
的有关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
前,要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完成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 1 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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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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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三)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
料的工作;
(四)负责草拟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
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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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
其他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三)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会议组织者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诚信原则,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
(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主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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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筹备董事会会议;
(二)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和有关董事的建议,汇总形成有
关会议议题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三)根据董事长审定的会议议题,由董事会秘书会同有
关人员和部门做好会议材料准备;
(四)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确定的通知时限,向全体
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送达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所需的文件、
信息及其他资料;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举行方
式、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日期等;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并经到会
董事签字;负责起草董事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起草,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及其他临时公告;
(三)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在
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以公司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承办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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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会秘书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要把部分职责授权他人行使时,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
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特别授权或批准,董事
会秘书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否则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
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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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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