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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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航机载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任独立董事
的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
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决,应当 1 人 1 票。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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