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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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利益冲突、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
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
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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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及其委托其他机构
或个人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工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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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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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前款中:“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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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交易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详见附
件 1)。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及时回复书面确认书,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公司的确认书后进行股票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公告内容所涉
之事项报送公司,由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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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详
见附件 2),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
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公司(详见附件 2),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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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
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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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附件:1.董事、高管增/减持本公司股票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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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1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增/减持本公司股票计划书
  本人因                              ,拟通过证券市场竞价交易
方式 □增持    □减持 中航机载(600372)股票。
  计划时间 :拟自                至               。
  数     量 :现持有                股,
               拟增/减持         股。
  价格区间:为□              元/股至        元/股,
           或□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股票来源:                                       。
                       签名:           职务: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部门
                              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
                              签名:         日期:
       董 事 长
                              签名:         日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 2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增/减持本公司股票计划进展告知书
   本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证券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减持中航机载(600372)股票                  股,变动后
的持股数量              股,交易情况如下:
       日期      交易数量       交易均价    股票来源(减持时填写)
                    签名:          职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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