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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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作用和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本
制度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障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
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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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
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
道德、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
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
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
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承担公司下达审计任务
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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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推
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改进体制机制;
  (二)制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资源组织有效实
施推进;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并跟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对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
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问题,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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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
     (二)列席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以及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文件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及资
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报表、合同、
凭证、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有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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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场提出制止建议;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
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
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
结、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等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进行定期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
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
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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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职业规范及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主要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
等,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批。
     (二)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
组,在实施审计前 3 天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或口头通知。
     (三)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簿
和查阅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
式,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
稿。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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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意见、建议,履行必要的沟通确认程序,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五)组织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审计结果
应用,推动经营管理、内控体系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
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公司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
整改报告、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底稿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以被审计单位
为责任主体,审计机构督促检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的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举一反三的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协同联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审计的内部审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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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其他经营管理
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
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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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主动配合审计、提供真实完整
审计资料、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出现履行主体责任
严重不到位的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或审计资源短缺
造成监督不力、内控缺失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遵守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可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经报批后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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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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