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胜诉。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东制药”)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
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
浙知民初 3 号(简称“本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知民初 3 号,浙
江高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
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浙江高院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高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构成侵权。如
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