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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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48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
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5〕71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相关要求,现披露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
刘逸民:
  经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关于对以前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公告,
公司原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
波”)在 2018 年开展的部分手机贸易业务不承担货物流转期间的
风险损失,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
经理张金奎、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刘德逊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间为深圳恒波董事,深圳恒波为公司关联法人。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7 日间,公司为深圳恒波偿还银行借
款累计 3,022.00 万元,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
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迟至 2022 年年报中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
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法律法
规制度学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
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
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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