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相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