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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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
理层授权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决策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公司董事会在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条
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权限授
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向经理层所授权限必须遵守
《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章制度。
 (二) 审慎科学原则:授权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从严控
制;授权应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经理层行使。
 (三) 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
对稳定,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以及授权管理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四) 权责统一原则:取得授权后,经理层应在所授予权
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行使职权,对授权决策事项负责。
       第二章      授权管理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管理实行“制度+清单”
的管理方式,在保持授权管理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授
权+清单”的动态调整,控制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第五条 授权事项的决策,由经理层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
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授权事项决策前,一般应由总经理代表经理层征求
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七条 对纳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授权决策事
项,应参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进行决策。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授权决策
事项需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民主程序的,应当在履行完成
相应程序后,再由经理层进行决策。
 第九条 所决策事项如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严
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经理层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
重要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章   授权内容、范围及变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内容及范围,具体以董
事会审定的“授权清单”为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制机制方面:
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二)经营管理方面:
例、方案等。
 (三)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方面:
项;
的工程建设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投资项目;
的各类信息自动化软硬件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方面
预算外资金使用、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第十二条 授权如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变更或
撤销对经理层的相应授权:
 (一) 因《公司章程》修订需变更、撤销的;
 (二) 因授权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需修订的;
 (三) 因授权管理制度与公司经营发展不相适应的;
 (四) 因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模式变更需调整的
 (五) 董事会认为有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发生等。
 第十三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对授权进行维护,
及时对“授权清单”进行调整:
  (一)本办法与董事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董事会
授权内容不一致;
  (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的授
权内容不一致;
  (三)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存在授权不清、效率不高以及运
行不畅等问题。
          第四章     授权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行使授权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
责,应重点监督检查经理层是否存在越权决策、扩大授权权限
决策等行为,以及决策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监督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 如经理层执行授权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或可能
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部分授权
事项、授权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相互冲突时,以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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