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
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
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
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
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
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
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关系或可
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
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
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
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
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
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
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九条 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内部审计制度》
(2011 年 4 月)同时废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