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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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本
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
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但经公司董事会授权
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
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
事会,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08年6月)同时废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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