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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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中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
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提议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拟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
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2024年4月)同时废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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