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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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 年 4 月)同时废止。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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