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
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
化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五条 按照性质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环境类
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提
前控制。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前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泄
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
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形象。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的,公司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制度》(2012年9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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