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
应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任免,负责审计部
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
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
度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
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三)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管理的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五)物资采购的审计;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的审计;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八)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九)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
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作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
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
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
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
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
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
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相关
费用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审计单位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
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
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
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
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
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
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
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
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
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
决处理。
(七)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
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
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作出决定和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
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
度,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