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分公司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分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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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
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分公司总
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
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
(三)当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的对外捐赠;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资助、对外捐赠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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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条中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序;
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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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十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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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目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重要事项
的工作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相关资料提交本公司董事长
(或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审签;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
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重大信
息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五)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并负责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报告
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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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
会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