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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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利源精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
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需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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