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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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审慎做好有关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初审并出具立项意
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重大投融资的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
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需提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限制。当召集人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由其他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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