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切
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以取得被投资公司
股权为主要方式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
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循《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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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经营安排、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
定性及其对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
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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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
或者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
监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
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
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
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应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
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等)资金的进展及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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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本制度中规定的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
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如达到本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总裁”“副总裁”。本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知
情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告知知情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证券部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
隐瞒重要信息。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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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