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任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
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任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任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
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
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
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
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
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完
成补选,确保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10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
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董事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其关于上
述事项的相关义务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但公开承诺中或者其与公司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
对于董事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内部信
息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秘密或者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后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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