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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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
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
司将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
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
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
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
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主体,依据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裁工作细则》
等规定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必须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裁或分管投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对外
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
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裁或分管投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
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
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
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法律事务人
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
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
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
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
机会和投资对象,并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
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
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
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对证券投
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
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
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
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
的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
相关材料评审通过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公司总裁有权批复的直接
由公司总裁履行审批程序后,报董事长审批确认,并由董事长对外签
署文件;超过公司总裁、董事长的批准权限,则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
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有权机构授权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
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
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
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对外长期投资协议
签定后,公司授权相关部门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
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
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同时进行投资评价
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
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
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
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
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如有),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
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
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
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
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
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
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
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
损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
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有
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
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
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
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
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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