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分管,处理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
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如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
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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