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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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
助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
批准程序,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伯特利汽
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
提供有偿或者无偿资助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拟
从事财务资助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再
召开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
的批准结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资助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述之资助对象存在短期融通必要情形之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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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得向任何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权限:
  (一)本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本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授权其
他人决定。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或履
行其他内部程序的,亦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之财务资助,可授权总经理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于董事会及/
或股东会(如适用)决议之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滚动
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则该资助事项只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即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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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同一资助对象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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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
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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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
当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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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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