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279 号
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理想、
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许理想、潘舒原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
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
公告的时间、方式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枇杷先生主持,就公告所列的事项逐项
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17 人,其中
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4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1,706,98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06%。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
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具体表决结果为:1,831,485,69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79%;170,791 股反对;50,500 股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2,040,5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2885%;49,597,301 股反对;69,100 股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2,031,8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2880%;49,617,001 股反对;58,100 股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2,031,8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2880%;49,598,001 股反对;77,175 股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1,635,06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2663%;49,991,743 股反对;80,175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4,092,4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86.6176%;49,991,743 股反对;80,175
股弃权。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2,411,9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7.3087%;49,238,976 股反对;56,100 股弃权。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781,994,7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7.2860%;49,634,076 股反对;78,2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4,452,07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86.7137%;49,634,076 股反对;78,200 股弃
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