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
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
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分子
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将来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