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梦数据: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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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监
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
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
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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