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梦数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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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
确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
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上交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
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
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流通的他人证券账
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
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多个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 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及高级管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其近亲
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
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
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
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
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关于董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
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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