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
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
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
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
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
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
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未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
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九)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十)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三十一)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三十二)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三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四)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十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三十六)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三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
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
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
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上交所经审核后或公司自行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 》《中国日报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交所要求登
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交所指定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
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微信公众号等
刊发宣传性资料时应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
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国家秘密的,
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具体按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一) 财务部对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
行初审,负责进行脱密处理,报相关定密责任人审批。
(二) 公司保密办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四条 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信用评级等的中介机构须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须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接受公
司保密监督审查,上述保密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需脱密后披露的财务信息应采用以下方式脱密:
(一) 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工产品有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信息单独列
示。
(二)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
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三)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
汇总表述。
(四) 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
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五)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
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
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名称。
(六) 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
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七) 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历时,不得描述前述
人员与军品秘密相关的经历。
(八) 凡拟披露的其他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应当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原则
并参考上述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
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
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应模糊披露,
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的金额。
第六十八条 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须事先
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十九条 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
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申请,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报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查批准,公司持国
防科技工业局审查文件向上交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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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