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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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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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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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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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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