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工作,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各方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前条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使其明确保
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未公
开披露内幕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
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与公司签署保
密协议或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的,公司应予拒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像)资
料、含有电子文档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妥善保管,避免丢失,不准借予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阅读、复制,或要求其代为保管,并应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二十条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尽
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阅、保管
和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应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制度充分遵守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或工资;泄漏公司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向相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
以处罚;同时公司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要
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公司将根
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向有关机
关报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职务与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登记时
姓名(自然人、法 及与上市 统一社会信 联系电话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岗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内容 间
人、政府部门等) 公司关系 用代码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