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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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通知
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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