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TG-DMB032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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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还应当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并负责相关事务的登记入档,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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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提
交有关申请,说明信息披露的豁免或暂缓的原因、类型等事项并及时提交上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
上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省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视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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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