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9: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附件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积极为股东
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该等情况下,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应以提起召开请求时最近的收市登记数为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
会的部分职权,授予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
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
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
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在计算上述日期的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当日。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东会的股权登
记日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认。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程序应与通知一并公告,确保股东有充分准备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
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并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除非遇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应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现金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将予以配合。征集人可以
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将予以配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事会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均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六)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
举。
 (七)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八)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上款规定的人
数。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式
通过。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公司可以聘请计票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法律意见书的结
论性意见等。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规定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多于”、“超过”、“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卓郎智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