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 年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卓郎智
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
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
报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股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负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
规范,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包括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董事
会秘书及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
培训活动。
公司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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