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
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
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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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代
行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决策与执行的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
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
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公司秘密和
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
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其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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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及其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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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应当将与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及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由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重要工作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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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由专人建立工作底稿及工作报告序时簿以
便存档、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为 10 年,工作底稿
到期销毁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处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审计对象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承担相应
审计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 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
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
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
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
见;
(四) 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五)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
部门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可以责成审计对象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 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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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
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 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
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十)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选派审
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组长、主审人员等,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
责制。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可选调其他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经董事长批准,由内部审计部门起草内部审计通知书,并由公司正式发文;
一般应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将内部审计通知送达审计对象。根
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在发送审计通知书之前,向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前
通知。
在经董事长授权实施突击审计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可不预先下达内部审
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的当天下达。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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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对象应按规定报送月、季、
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审计对象
具体实施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
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意
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送达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应当签收审计
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送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七)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复查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
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
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
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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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定期归档。
第二十九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可以先经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再经中
介机构审计,内部审计部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
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同披露。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
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
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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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 检
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泄露秘密、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罚,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出处罚建议,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
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处理意见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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