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
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
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
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第四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企业文化建设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
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
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
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
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在
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
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
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
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稽核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
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
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九条分管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当然列席人员,同时,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为15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
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
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