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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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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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充分听
取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十三条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
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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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
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
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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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方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
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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