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
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
(http://www.ctsec.com)、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投资者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以及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
设的新媒体平台及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
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参
加公司各业务条线召开的任何会议,从而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
制度及程序,保障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自2023
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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