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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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高管考核、
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运营总监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
务的其他人员。省管高管人员考核与薪酬按照上级部门规定
执行。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与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挂钩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为高管人员薪酬绩效管理
的决策机构,决定高管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会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
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
  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应当同时遵循监管部门其他规
定和要求。
  第七条   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含本人
薪酬内容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与方案,以及调整计划或方
案时,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主要以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指标为
目标进行考核。公司高管由公司董事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分管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干部
评价、党建工作和合规性及反洗钱专项考核。其中党建工作
权重比例不低于 20%,合规性及反洗钱专项考核权重不低于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公司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经营计划,
向高管下达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分管多个部门的明确工作重
心权重。当年分管工作发生调整的,年底考核时对分管权重
适度调整。
  每年年底年度考核结果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董
事会审批。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历
任高管薪酬。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
风险管理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总监对
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书面专项
考核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
  第十二条   对合规总监年度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
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
考核方式。
  对合规总监考核还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
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其建议调
整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分管部门经营、管理目标于每年年
初确定,考核期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或公司经营实际进行适时
调整。
  第十四条   因考核程序不合规或者考核过程不公正等
因素影响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高管人员可在考核结果反馈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进行申诉,
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
  第十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薪酬,按月平均
发放。基本年薪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
定,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绩效年薪是高管人员的浮动薪酬,按年发放。
绩效年薪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管人员完成年
度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核定个人绩效奖金。绩效年
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期内离职的高管人员,不参与当年
及需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分配,退休或公司指派到子公司任
职的高管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绩效年薪的 4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
支付期限为 3 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遵循等分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撤销任职资格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
构予以警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采取一定期限内市
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四)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公开
谴责的;
  (五)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重大风险的;
  (六)个人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 2019
年 4 月 27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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