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传: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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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编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
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提名
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书面通知以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
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
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题和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
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
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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