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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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其有效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措施和
国资监管要求,遵循境内外法律法规和华润集团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
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华润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通过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措施、国资监管
要求落实、战略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
支、企业文化等情况,总结管理实践,揭示问题和风险,提出改善建议,督促整
改落实,促进公司各级单位战略落地、规范经营、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和健康发
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保障战略、防范风险、创造价值。公司各级单位
应自觉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和
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制度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
督体系,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坚持依法依规审计、客观公正。始终以国家法律和华润集团制度为准
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查真相、说真话、报实
情。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客观审慎地进行审计评价。
  (三)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进审计理念、思路、方法、制度、机制
创新。坚持以改革视角发现问题,以改革思路推动解决问题。坚持揭示问题与推
动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改革一体推进。
  (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华润集团统筹管理作用,立足审计工作一盘棋,
强化各级党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强化审计工作前
瞻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持续增强政治意识,围绕“国之大者”谋划和开展审计
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
置审计中心形式等开展审计业务。
  第七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党组织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
家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
  (2)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
  (4)研究落实上级单位审计整改方案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按照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董事会
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二)管理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及华润集团的指导监督、检查评
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
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重大风险、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等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等配备相
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打造政治过硬、德才兼备、
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鼓励内部审计机构建
立审计培训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后续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
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水平,并开展审计机构内外部的轮岗交流,促进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恪尽
职守、独立客观、廉洁奉公,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按照
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润集团、公司保密规
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
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一)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
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
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三)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
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统筹调配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审计资源,可根据
工作需要,抽调下级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内部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
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
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
  (二)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向内外部监督机构报送
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推动建立健全本单位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落实情况。
  (四)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差异化考核和人才培养机制。
  (六)推动与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七)统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有关管理要
求,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措施和国资监管要求、公司发展战略、本
单位工作重心和管理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措施、国资监管要求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内部规章制度、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商业计划、业绩合同等
的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等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管控的有效性等情况。
  (五)投资及并购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企业文化建设和宣贯等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应关注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华润集团的要求和公司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机
构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法
规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协调本单位其他职能线开展联合审计、交叉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确定审计标准等,
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
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约束或限制。公司内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
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
务收支等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设备设
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
  (三)现场监督盘点、查验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现金和重要单证,查看
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场所等。
  (四)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内部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
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的行为,对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相关资产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必要时,
经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对封存的资料、资产,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或华润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事项或线索,有权根据分层分级管
理原则,移送公司纪检、追责机构等。
  内部审计机构向纪检移送事项或线索,应结合其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按照
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管理领域、重点事项、重点人员的原则进行,对于可能
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和涉案人员出逃、销毁证据的事项或线索,应及时
移送。
  纪检、追责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办理移送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
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向相关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
彰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必要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单位
及本单位赋予的其他权限开展工作。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
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
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
报、伪造或隐匿。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对取得的各类资料、信息等进行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
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负有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领导批示、审计意见
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审计整改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
  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将审计查出重大问
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审议范围。
  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其主管领域下属单位存在的问
题整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监督整改落地并进一步系统性加强日常管控。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审计报告签
发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年度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
备案程序。
  因实际工作需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进行调整,发生实质性调整的,应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项目组成
审计组,并在进场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
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开
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签发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意见,对于依法依规提出的合
规、合理、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回应或拒不接受;逾期不
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经审批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向被
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
料,完成归档。
  第四十六条 对本机构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实施销号管理,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督促被审
计单位全面系统落实领导批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
评价。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对
于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建立审计结果公告机制。
  审计结果通报或公告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
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润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充分运用,包
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公司各级单位领导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二)促进公司各级单位完善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
  (三)督促公司各级单位优化制度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公司有关单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五)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
和守法合规要求。
  (六)问责处理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促进公司有关单位实现增收节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作为公司各级单位战略执行、业绩合同执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相关业务职能部门
应在监督管理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等,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违规追责等其
他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
题整改与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检查
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
中反映。
             第八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
原则,发现重大审计线索或揭示重大风险隐患,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提出
重要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组和内部审计人员,给予适当的
表彰。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违反职业道德规
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虚报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
重影响的,由华润集团或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
  (二)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并造成严
重后果。
  (三)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四)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
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合理理由不提供资料、拒绝
提供资料、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检查、阻
挠妨碍审计工作,或者直接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
审计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
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或未按要求有效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被审计单位
或其上一级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相关单位
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
定或要求。
  公司下属各级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其
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一级制度。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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