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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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并以
取得收益为目的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含对
子公司投资),但不包括自营投资、做市投资、受托理财投资、
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业务等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党委事前研
究讨论的,应在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按照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负责相应权限内的对外投资决策。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
监督职责,可以要求公司内审部门或委托外部机构对公司重大
对外投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对外投资发起部门负责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可行性研究、
负责对外投资的执行以及投资后的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整个投资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准确
的会计计量。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推荐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财
务负责人应对其任职的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进行监督。
  稽核审计部负责将对外投资项目纳入公司规范运作专项检
查范围,至少每半年对对外投资规范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合规部负责审核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他监管要求,审核对外投资的相关协议、文件。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对外投资纳入全面风险监测,监督投后
管理。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对外投资涉及本部
门的事项负责。各部门之间应充分配合,确保对外投资的各项
控制措施能得到切实执行。
  第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除外)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单笔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
过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后,下同)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
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二)至(七)采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六条 经营管理层决定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委托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再根
据额度判断是否交由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八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
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
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投资申请部门负责起草编制,提供给有权
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九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
(如有),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
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
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
的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由各部门依照
职责或授权履行可行性研究、合规、风险控制、会计核算、投
后跟踪等事项,对事项之间具有冲突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同时负
责具有冲突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合同或
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
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
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
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
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
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
同)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
天应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
 第十四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
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
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
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
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原 2022 年 5 月 20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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