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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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
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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