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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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
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以下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方可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任职
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
     (三)被推荐人(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
照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
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
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
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原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实施的《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步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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