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
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
时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二)组织与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组织实施分析师说明
会、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相关的设计、印刷、寄送
等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权益保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
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媒体合作:及时回复媒体关于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询问,引导媒体对
公司的相关报道;
(八)制度建设:起草、修订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九)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行业环境、生产经营、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会计
等状况,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核心优势有深刻理解,同时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税、证券金融等方面的
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媒体宣传
材料。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全体员工及公
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
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
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网络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五节 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协助尽快回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如
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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