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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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且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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