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
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
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或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2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