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审议本工作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等以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可以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等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召开会议,或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由全体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议题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
作出的决议,至少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于通过比例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
合该等要求。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提供必备材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相
关资料、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2024 年 4 月 25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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